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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12民初145号 原告成某某,女。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文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奕芹 核对人:周奕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