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12民初145号 原告成某某,女。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文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奕芹 核对人:周奕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