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高某某等四人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高某某,郭某某,石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恢5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高某某等四人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建证经字第427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