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苗磊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磊,李晓阳,黄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苗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晓阳,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黄素华,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苗磊与李晓阳、黄素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0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苗磊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李晓阳、黄素华,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苗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李晓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与其名下车牌号为京X**的小客车一辆。李晓阳、黄素华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李晓阳、黄素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苗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