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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734号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3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保贞,系公司员工。被告:曾祥,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童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