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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家伟与蒋云彬、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蒋云彬,高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771号原告:卢家伟,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蒋云彬,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高小英,女,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家伟诉被告蒋云彬、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家伟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蒋云彬、高小英名下财产在价值7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本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路88号28栋1层101号的房屋(权262942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蒋云彬、高小英名下的财产在价值7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卢家伟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路88号28栋1层101号的房屋(权×××)予以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