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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253929-6。法定代表人陈增聪,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森,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翁婷婷,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琰。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人社监理决字[201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周宁、刘碧珍等6人工资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文人社监理决字[201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6年1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周宁、刘碧珍、钟爱玲、周燕燕、章爱玉、吴克利等6人工资及赔偿金,具体支付清单如下:1、周宁(身份证号码)工资1416.90元并加赔偿金708.45元,2、刘碧珍(身份证号码)工资33150元并加赔偿金16575元,3、钟爱玲(身份证号码)工资29764.10元并加赔偿金14882.05元,4、周燕燕(身份证号码)工资25117.60元并加赔偿金12558.80元,5、章爱玉(身份证号码)工资21691.10元并加赔偿金10845.55元,6、吴克利(身份证号码)工资23601.10元并加赔偿金11800.55元。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文人社监催字[2016]3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文人社监理决字[201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冰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周宁工资1416.90元并加赔偿金708.45元、刘碧珍工资33150元并加赔偿金16575元、钟爱玲工资29764.10元并加赔偿金14882.05元、周燕燕工资25117.60元并加赔偿金12558.80元、章爱玉工资21691.10元并加赔偿金10845.55元、吴克利工资23601.10元并加赔偿金1180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