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垚鑫酒店有限公司隆翔观景酒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垚鑫酒店有限公司隆翔观景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梁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垚鑫酒店有限公司隆翔观景酒店。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垚鑫酒店有限公司隆翔观景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7)宁0106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列被执行人宁夏垚鑫酒店有限公司隆翔观景酒店不存在。因被执行人不明确,故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