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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427南京永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红,南京永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红,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永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大周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幼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姜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永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红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上诉人姜红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楠审判员 周宏跃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