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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与章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章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76号原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世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伊萱,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洪超,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范周杨,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蓓,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70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原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廷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