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大余支行,大余安奕工贸有限公司,张轩语,朱麒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622号(2017)赣0723执205号(2016)赣072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余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大余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大余支行。被执行人:大余安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工业园区新世纪工业小区梅国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5443-X。被执行人:张轩语,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系大余安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被执行人:朱麒蓉,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大余支行与被执行人大余安奕工贸有限公司、张轩语、朱麒蓉借款合同三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麒蓉在大余县文化馆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朱麒蓉在大余县文化馆处工资收入人民币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赞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