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吴珍伟、吴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吴珍伟,吴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885号之一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青田县。负责人:郭温静,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兰威,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珍伟,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吴永平,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吴珍伟、吴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11元,均由原告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