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万菊、徐忠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菊,徐忠良,胡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陈万菊被执行人:徐忠良、胡慈爱申请执行人陈万菊与被执行人徐忠良、胡慈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忠良、胡慈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 俊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