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十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十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天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刘义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十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第十二分公司银行存款197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