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舒关兴与刘庆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关兴,刘庆云,崔春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591号原告舒关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郑关军,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俊,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云,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第三人崔春婷,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CEO,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舒关兴与被告刘庆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京0102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刘庆云银行存款四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舒关兴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舒关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庆云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振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颖马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