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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甘育红、张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甘育红,张传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33号申请人: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颐和家园御景苑2号第一层105室。被申请人:甘育红,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张传彬,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甘育红、张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育红、张传彬价值39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育红、张传彬价值39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