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李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李凤娥,李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70112X。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李中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凤娥、李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495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凤娥名下位于芙蓉洲路20号、20-1号不动产,申请人受偿了3822520.4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2执1941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俊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