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李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李子华,王德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67808247。主要负责人:盛玉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华,女,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华,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子华、王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李子华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乃康审判员 蔡太传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