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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沙青特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沙青特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篁镇菊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2413070N。法定代表人:洑卫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青特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85665824。法定代表人:纪爱师。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青特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沙青特车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563.53元、案件受理费895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长沙青特车桥有限公司已于申请执行前履行了(2016)浙04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402执123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懿审判员 刘中郎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