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强新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新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030号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该公司经理。被告强新元,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强新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强新元已过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肖钰钰????????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