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世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世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998号原告:王军,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新,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军与被告王世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