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永军与林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林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204民初1361号原告:高永军,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被告:林锋平,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原告高永军与被告林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7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开始至2014年5月,被告因资金短缺陆续向原告借款72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期满后,原告一直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锋平于2017年7月13日前给付原告高永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200元,当事人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1100元,由被告林锋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