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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王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王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37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家电市场89号。负责人冯耀东,行长。被执行人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3号院4号楼1单元5楼。法定代表人王彦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汇处老街三期4栋02、03商铺。法定代表人娄红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鹏杰,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号附*号。被执行人娄红胜,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号院。被执行人陈朝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陈玉霞,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号院。被执行人王彦敏,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王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8043.72元及复利1701.72元(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偿还之日)、律师费23746元;二、被告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陈玉霞、王彦敏、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4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七被告负担。因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陈玉霞、王彦敏、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1日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鹏杰名下位于中原区西环道1号院3号楼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二、将被执行人陈玉霞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城东路94号2号楼东1单元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将被执行人陈玉霞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城东路94号2号楼东1单元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三、将被执行人陈玉霞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化路126号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四、限被执行人郑州科之旺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王彦敏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