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欣与被申请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欣,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欣。被执行人:郑福牮。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社区。法定代表人:郑仲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欣与被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账户内存款3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利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欣,女,1983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311154420,汉族,住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汤北屯1-49号。被执行人:郑福牮,男,1964年6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6406184416,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民政街85号2-14-2。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社区。法定代表人:郑仲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欣与被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福牮、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账户内存款3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毕胜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