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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明亚与卢仁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亚,卢仁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81号之二申请人:卢明亚,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卢仁敬,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仁敬在广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05内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