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玉伏申请詹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伏,詹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42号申请人赵玉伏,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绥中县高台堡镇。被执行人詹玉军,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兴城市大寨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该执行案,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鹰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