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跃辉与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跃辉,刘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异13号异议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友,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跃辉,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占东,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辉与被执行人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黑1202执29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占东在异议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予以冻结。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称,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异议人与刘占东先后签订三份《通讯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协议约定,异议人委托刘占东进行绥化联通公司通讯工程施工,绥化联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异议人经核算,按照工程回款额的一定比例向刘占东支付施工费、材料费等费用。2012年至今,刘占东共进行了32个单项的通讯工程施工,其中,21个单项已回款并经结算,刘占东应得施工费、材料费1,245,891.14元;其余11个单项未回款核算完毕,刘占东应得施工费、材料费预计约1,200,000.00元。刘占东完成的全部施工,应得施工费、材料费预计约2,400,000.00元。施工过程中���因对工程量预估过高,协助执行人于2012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11日,先后向刘占东支付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合计金额为3,342,588.00元,已超过刘占东实际应得施工费、材料费总额。因此,异议人对刘占东没有未付工程款。异议人与绥化市腾飞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给付工程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决定。并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刘占东或��化市腾飞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没有到期债权,异议人依法不具备协助执行条件。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黑1202执29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刘占东在异议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采取予以冻结措施。执行裁定中未有具体数额。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占东在异议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并未有具体数额。异议人以被执行人刘占东未有工程款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异议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