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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现代环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现代环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402号原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凤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钫,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边界路。法定代表人:付尤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四川现代环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新科技产业园区金周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现代环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羽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