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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良勤、徐群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289号被拘留人张良勤,性别男,籍贯,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良勤、徐群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勤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良勤拘留十三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