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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兴强与梁冰、马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强,梁冰,马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723号原告:郭兴强。被告:梁冰。被告:马小利。原告郭兴强与被告梁冰、马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小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郭兴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戚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