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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国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某银行存款3735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某某已经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