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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鞠立平申请执行丹东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立平,丹东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鞠立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丹东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君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鞠立平赔偿金70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48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振劳人仲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