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小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刑初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虎,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骆京京,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甘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虎及辩护人骆京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黄小虎分别在安徽省、湖北省贩卖、运输毒品,实施作案2起,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张某2(另案处理)向公安民警反映被告人黄小虎在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黄小虎抓获归案。2014年9月11日,张某2联系黄小虎,想找黄小虎购买毒品,后二人约至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鑫龙”宾馆附近见面。当日21时许,二人在上述地点见面后,黄小虎递给张某2一包毒品,张某2给付黄小虎1000元毒资。随后,公安民警将黄小虎抓获。后经鉴定,黄小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共计19.20克。2、2016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黄小虎乘坐的士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麻果”)从荆州市沙市区至潜江市后湖收费站,欲在潜江后湖收费站处乘坐常德至南京的客车前往安徽省马鞍山市。黄小虎刚到后湖收费站路边时,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搜查,从黄小虎携带的“良品铺子”纸袋内发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1大袋,从黄小虎右裤子口袋内搜出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铁盒,在铁盒内发现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颗。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1大袋,净重490.8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39%。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俗称“冰毒”),净重0.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颗,净重2.7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3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小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虎辩称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其对该起犯罪的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获取;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毒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涉嫌的运输毒品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应当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黄小虎系吸毒人员,其购买毒品系用于吸食,而非贩卖,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张某2(另案处理)向公安民警反映被告人黄小虎在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黄小虎抓获归案。2014年9月11日,张某2联系黄小虎,想找黄小虎购买毒品,后二人约至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鑫龙”宾馆附近见面。当日21时许,二人在上述地点见面后,黄小虎递给张某2一包毒品,张某2给付黄小虎1000元毒资。随后,公安民警将黄小虎抓获。后经鉴定,黄小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9.20克。2016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黄小虎乘坐出租汽车携带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从荆州市沙市区至潜江市后湖收费站,欲在潜江后湖收费站处搭乘常德至南京的客车前往安徽省马鞍山市。黄小虎刚到后湖收费站路边时,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搜查,从黄小虎携带的“良品铺子”纸袋内发现甲基苯丙胺1大袋,从黄小虎右裤子口袋内搜出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铁盒,在铁盒内发现甲基苯丙胺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30颗。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1大袋,净重490.8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39%。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颗,净重2.78克。此外,还查明被告人黄小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张某2证人证言证实其在“神州”游戏机室找到“虎哥”(黄小虎),并说找他买货(毒品)。黄小虎让其在红旗路上小马拉面门口等他,随后黄离开。之后,张某2到达指定位置后,按黄指示沿红旗路往北走,迎面遇见黄小虎。黄用卫生纸包着一包冰递给张某2,张给了黄1000元钱。这时,警察上前抓住黄小虎。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在雨山区八区小马拉面馆对面卖给其毒品的黄小虎。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2身上查获并扣押张某2从黄小虎处购买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包。3、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马公物检(理)字【2014】365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张某2身上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且去包装后净重为19.20克。4、被告人黄小虎供述证实其2014年9月11日晚8点多钟在雨山区一家游戏机室玩时,玲玲(张某2)前来找自己购买毒品,其让张某2到位于红旗路的小马拉面馆对面的路口等待交易。随后自己带着毒品到达约定地点将毒品交给张某2,她付给我1000元钱,紧接着就被警察当场抓获。此外,被告人黄小虎还供称自己2016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从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好邻居便利店乘坐出租车前往潜江后湖收费站,准备搭乘常德至南京的长途车前往安徽马鞍山市,结果在后湖收费站附近准备上长途车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提着的“良品铺子”字样的纸袋内查获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毛重507克;民警从其裤子右口袋内发现了一个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铁盒,铁盒内装有1小袋冰毒和3小袋麻果,麻果每袋装有10颗,共计30颗,毛重3.3克,1小袋冰毒毛重0.5克。民警还从其身上搜出手机号为183××××3383的手机一部。5、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黄某、王某,协警陆星月署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实施抓捕过程中黄小虎进行了激烈反抗,并与实施抓捕的侦查员同时倒地,其腰部撞在路牙上导致其肋骨骨折。6、证人张某1(出租车司机)证实自己2016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在江汉北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一男子搭乘自己的车到后湖收费站赶去南京的大巴车,该男子肩上背着一个深色单肩公文包,手里提着一个红色“良品铺子”食品纸袋,拿着一个手机。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黄小虎的照片。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潜江市后湖收费站入口处查获黄小虎后,将其传唤到公安县公安局院内后现场对其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其随身携带的一个红色印有“良品铺子”字样的纸袋内发现了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连袋重507克;在其右裤口袋内发现了红色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铁盒,内装有1小袋可疑冰毒和3小袋可疑麻果,麻果每袋装有10颗,共计30颗,连袋重3.3克;1小袋可疑冰毒连袋重0.5克;在其左口袋发现一部白色破损手机,手机号码为183××××3383。上述查获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8、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6】12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黄小虎处扣押的可疑麻果30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78克;可疑冰毒1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33克;可疑冰毒1大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490.8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39%。9、人体尿液提取笔录、公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黄小虎处提取尿液15ml,经现场采用KET、MET快速检测试剂盒检验,结果呈阳性。10、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2)雨刑初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政科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黄小虎201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7月14日减余刑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虎在因触犯毒品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从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辨称的其在马鞍山警方的供述系被刑讯逼供被迫承认的意见,因其该起犯罪事实有当场查获的毒品、交易毒品的人民币现金和与其进行毒品交易对象的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同时马鞍山公安机关对其肋骨骨折系因抓获时激烈反抗与民警一同倒地所致的事实,出具了办案民警署名、加盖公章的抓捕说明,结合黄小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伤情的原因并非刑讯逼供所致。被告人辨称其对第二起毒品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非法运输毒品。经查,被告人黄小虎明知是数量较大的毒品而携带、使用交通工具非法予以运输,而不是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而非法持有;同时,黄小虎此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黄小虎辨称的系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黄小虎的量刑情节,黄小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小虎曾因毒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又鉴于黄小虎在马鞍山市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存在特勤介入情形;同时黄小虎又为吸毒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爱民审判员 刘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