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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438袁毅恒与赵文亮、顾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毅恒,赵文亮,顾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438号原告:袁毅恒,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赵文亮,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顾彩霞,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袁毅恒与被告赵文亮、顾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毅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亮、顾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承担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赵文亮系远房亲戚。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家庭开支需要向我借款23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时口头约定月息3%、借期1-2个月。此后,被告赵文亮分文未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顾彩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2015年5月20日借条原件,借款人为赵文亮;2、原告与被告赵文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赵文亮、顾彩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被告赵文亮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文亮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赵文亮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月息3%的口头利息约定,并未能举证证实,对其要求按照3%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就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主张逾期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顾彩霞应在其与被告赵文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毅恒借款23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顾彩霞在与被告赵文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