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谢飞与徐高福、合肥豪安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谢飞,徐高福,合肥豪安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120号原告:罗谢飞,男,199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徐高福,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被告:合肥豪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瑶东瑶东北村14幢403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环城北路华苑商住二楼。原告罗谢飞诉被告徐高福、合肥豪安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6日,罗谢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谢飞负担。审 判 长 刘智代理审判员 王磊人民陪审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