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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奚委琼、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委琼,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天台万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委琼,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蓓蕾,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9233949XK。法定代表人:方升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万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98649691W。法定代表人:方杰,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星,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奚委琼因与被上诉人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天台万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奚委琼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奚委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