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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战平与张艳、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平,张艳,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战平,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东罗村。被执行人:张艳,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东罗村。委托代理人:焦玉芬(被告张艳之母),女,195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张艳。被执行人:张军,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东罗村。申请执行人张战平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艳归还申请人张战平借款本金8万元,被执行人张军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由被执行人张艳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1.二被执行人共同归还申请人张战平借款本金8万元,此案执行完毕。2.被执行人张军共归还申请人张战平借款本金2万元,免除被执行人张军的还款责任(已履行)。3.余款6万元由被执行人张艳归还。4.被执行人张艳自2017年6月30日起每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元,直至6万元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7)陕0503执181号案件终结执行。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