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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650号陈秋全与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全,宋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650号原告陈秋全,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国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秋全与被告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秋全、被告宋国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全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宋国强辩称,原告称被告借款是做煤生意不属实,这笔钱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借条是2015年7月28日与原告的女儿离婚时出具,当初是原告的女儿跟被告说打了欠条就不会离婚,但出具欠条后原告的女儿就反悔了,被告愿意偿还借款,但目前经济能力有效,被告抚养自己的女儿也需要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的女婿。本案的借款系原告在2009年农田整改的拆迁款30000元。原告将存折给被告及其女儿,让他们自行取出。2015年7月28日,被告与原告的女儿离婚时出具借条。该借条表述为:“今借到陈秋全(岳父大人)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2009年1月14日宋国强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常口信息,本院(2015)浏民初字0297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原告催告后,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陈秋全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宋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