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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与王席怡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王席怡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551号原告: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讼代表人:苟小竹,管理人负责人。被告:王席怡,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席怡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彭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