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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王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王正林,位金英,刘志新,耿芳,穆金国,李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被执行人:王正林,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位金英,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刘志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耿芳,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穆金国,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淑君,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124297.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764元。本院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4日经网络查询无存款;2017年7月1日经查询无房产车辆等。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汝伟审判员  王中学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