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与李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李念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664号原告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地址河南省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北。经营者李时庆,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李念伟,男,成年,汉族,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诉被告李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念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念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撤回对被告李念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李家预制构件厂承担。审判员 宋光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