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西梅与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梅,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王西梅,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方世收,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法定代表人秦顺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梅与被告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31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徐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红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