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金海与赵岩、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海,赵岩,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肖金海,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被执行人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博众新城2号楼3单元807室。法定代表人李艳芹,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肖金海与被执行人赵岩、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连带赔偿原告肖金海医疗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24,917.57元、护理费7,249.20元、误工费18,123.00元、交通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0元,共计67,439.77元;二、被告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连带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医疗费(76,801.71元-10,000.00元)×50%=33,40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50%=800.00元、后续治疗费27,500.00元×50%=13,750.00元、营养费6,000.00元×50%=3,000.00元、鉴定费5,000.00元×50%=2,500.00元,律师代理费8,400.00元,共计61,850.86元;案件受理费4,220.00元,由原告肖金海负担1,439.47元,由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岩连带负担2,780.53元。),因申请执行人肖金海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给付被执行人肖金海132,071.00元.申请执行人肖金海已收到执行回款132,071.00元。被执行人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183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