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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邹浩申请执行郭朝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浩,郭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邹浩,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魏村*组**号。被执行人郭朝柱,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安口湾组**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浩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朝柱向申请执行人邹浩支付人民币108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9元,执行费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郭朝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朝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朝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6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妮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