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向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庆,刘振国,窦淑敏,北京市明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龙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姜星彤,姜星可,赵志海,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异36号案外人张君宇(曾用名张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国,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亚庆,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居民,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郭蒙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振国,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县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窦淑敏,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县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明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102561124。法定代表人窦淑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龙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枯柳树环岛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02561642。法定代表人马秀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40480。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星彤,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姜星可,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志海,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向辉,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本院在执行陈亚庆与刘振国、窦淑敏、北京市明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北京龙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泽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科技公司)、姜星彤、姜星可、赵志海、向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张君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君宇称:刘振国于2012年1月1日将其名下的房屋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租赁给张君宇使用,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租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20年,租金��准为6000/月,共计144万元。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租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20年,租金标准为6000/月,共计144万元。×××房租共计288万元,租金288万元,张君宇已于2012年1月1日一次性给付给刘振国,房屋一直由张君宇使用。在陈亚庆与刘振国、窦淑敏等公证债权文书的纠纷(2014)顺执字2217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刘振国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并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通知书,要求张君宇腾退、搬出上述房屋。张君宇认为,张君宇为案外人,与刘振国有合法的租赁关系,并依法占有涉案房屋,若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势必侵害张君宇的合法租赁权。张君宇不同意腾退、搬出涉诉房屋。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3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2)京中信执字00277号执行证书,陈亚庆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顺执字第221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张君宇发出通知书,告知本院将依法决定对登记在窦淑敏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不负担租赁权予以拍卖,要求张君宇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搬离上述房屋。本案审查过程中,张君宇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签约日期为2012年1月1日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复印件,证明其与刘振国就涉案房屋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并已支付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租金。张君宇称当时支付了部分租金,因双方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一部分租金是抵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来阻却执行。本案中,本院决定对登记在窦淑敏名下的房屋不负担租赁权予以拍卖,而张君宇提交的为其与刘振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未提供合同原件,因刘振国、窦淑敏未到庭,本院无法认定张君宇与刘振国、窦淑敏存在合法正当的租赁关系,故张君宇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君宇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焦荣民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