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360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0117-9。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秀丽,该公司员工。被告:余某,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