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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颉全良与仇正海、殷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颉全良,仇正海,殷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943号原告:颉全良,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代理人:牟焱,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正海,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殷剑,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颉全良诉被告仇正海、殷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颉全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颉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颉全良负担。审判员  张翠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