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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787号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32号4门。法定代表人:刘俭庸,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祝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