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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饶国仿、韦超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国仿,韦超明,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饶国仿,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天门市烟草专卖局多宝管理所职工,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韦超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王琼,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饶国仿与被执行人韦超明、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900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韦超明、王琼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饶国仿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饶国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6执3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