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36刘锁洪与李德荣、夏剑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锁洪,李德荣,夏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36号申请人:刘锁洪,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李德荣,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夏剑娣,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刘锁洪与被申请人李德荣、夏剑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德荣、夏剑娣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刘锁洪提供了一辆车牌号为苏D×××××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德荣、夏剑娣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锁洪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