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郭冬磊与崔文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磊,崔文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57号原告:郭冬磊,男,1987年10月7日生,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文洲,男,199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郭冬磊与被告崔文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崔文洲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冬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冬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强审 判 员 代娜娜人民陪审员 陈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超